過去國外表演者來台演出,不只申請資格須經審核,連表演地點都有所限制。勞動部日前修正相關辦法,取消表演場地限制規定,為勞動部自2004年接手審查標準以來,首度放寬團體服工作場所限制。

依據舊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外國人來台從團體服事藝術及演藝工作,工作場所應以學校、公園、體育館、旅館或風景區等為限,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能從事藝術及演藝的工作場所。

現在許多中大企業都會採用團體服做為員工制服,不僅好看,讓大家對於公司品牌有更大的信任歸屬感以外,還可以解決每個人的衣著標準不同的問題,不用擔心太邋塌或者太暴露等員工穿著習慣,統一的員工團體服,可以解決員工不知道今天該穿什麼的問題,也不用把公司當自家衣櫃的伸展台,天天在那裏炫耀比較,都無助於公司的發展,因此很多公司都會強制員工著團體服上班也是解決許多辦公室的問題,不僅大家也會更願意互助,還有增加凝聚力,但公司的團體服的設計也就非常重要了,畢竟每天比我們穿便服的時間還久,總是不能太過俗氣,而現在的許多專業的團體服公司都能提供更多更美更時尚的款式。

勞動部表示,由於藝術演出場地多元,演出地點從碼頭、市區街道到育幼院操場等都有可能,部分藝術或演藝工作場地,也難以認定管轄機關,基於行政簡化,此次依據文化部建議,取消工作場所限制。

勞動部自2004年接手新聞局業務,對雇主申請外國人來台表演進行相關查核,當時就已有訂定工作場所相關限制,此次是其接手後14年來首度修正,並自昨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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